读者服务规则

  第1条 本规则依《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》制定。本馆以服务社会大众,保存文献信息资源,提供借阅服务,推广社会教育,开展参考咨询,举办文化活动等为主要任务。

  第2条 以“社区分馆”服务网点建设为重点,以汽车流动图书馆为补充,与街镇党委政府合作为依托,建设遍及城乡的金图服务网络。同时积极在企事业单位、学校、部队等设立服务点和流通点,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网点建设。

  第3条 本馆在读者服务中,实行公平服务的原则,同时贯彻执行关爱老人、关爱弱势群体、关爱残疾人、关爱青少年的优质服务精神。本馆对有研究课题与任务的科技人员、教师、法律工作者、医务人员和军人,提供绿色服务通道,实行快速便捷服务。

  第4条 本馆设有报告厅、多功能厅、视听室和展览厅,有计划开展讲座、报告会、读书演讲会、朗诵会、展览、视听播放等延伸服务和阅读推广活动。

  第5条 申请本馆借阅证,应凭下列证件,亲自至本馆“办证处”或各分馆办理。14岁以下之儿童须由其家长或监护人代为办理。借阅证每人限申请1份,不得转借他人使用。申请资料若有变更,应向本馆办理更正。

  (1)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或驾驶执照。

  (2)外籍人士、外侨或港澳台地区人民,应提供护照、居留证或通行证等。

  (3)军人相关证件。

  (4)其他个人有效证件。

  第6条 读者借出本馆图书资料,应凭本馆借阅证,亲自办理借阅手续,14周岁以下儿童得由家长或监护人办理。归还图书资料可允许他人代为办理。

  第7条 读者借阅图书时应亲自检查有无撕毁、圈点、评注、缺页、污损等,当场向图书馆员声明。对所借图书尽到保管责任,不得毁损、加注。嗣后如有遗失,应购置原书赔偿,如无法购得原书,应以本馆规定的赔付标准赔偿。附件遗失视同整套赔偿。

  第8条 借阅证遗失时,应即向本馆挂失。如发生冒用致本馆蒙受损失,概由原持证者、儿童之家长或监护人负责赔偿。借阅证的损坏、丢失,须缴交工本费人民币15元整方可补发。

  第9条 本馆各室开架陈列的书刊资料,读者可自行取阅,阅毕应放回原位或归还至指定位置,未经许可不得携出室外。

  第10条 读者在馆内应保持肃静,进入各阅览室内,应将手机等电讯设备关闭或改为静音,并不得有吸烟、饮食、任意喧哗、兜售物品、张贴广告、散发传单、预占座位及其它影响阅览环境安宁秩序之行为。

  第11条 读者如患法定传染病或酗酒泥醉、衣冠不整或携带动物、危险物品者,均不得入馆。

  第12条 本馆各室遇有图书清查、整理或其它必要之原因,需暂停开放的,至少于5日之前予以通告。

  第13条 有借阅图书权限的读者证可在金陵图书馆总馆、汽车图书馆和各分馆使用,实行通借通还。对需要继续阅读的图书,可在借期内携书来馆办理续借手续,也可网上自助续借,续借期为30天,从续借当天算起。

  第14条 读者可预约已外借之图书。预约请求保留20天为限,所预约图书到馆后,本馆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后,保留7天为限。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者,则停止该次预约借书权利。

  第15条 本馆艺术设计专题借阅室、电子阅览室、综合阅览室、特藏阅览室设有咨询服务岗,提供知识导航、解答咨询和文献传递等咨询参考信息服务,可协助读者查寻资料及利用口头、书信、电话、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各种参考咨询问题。

  第16条 本馆应读者要求,可提供书刊互借与复印等服务。读者应对书刊互借和复印资料的合法使用承担应尽的义务,根据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责任。本馆馆藏中的珍贵古籍、名人捐赠等珍本文献不提供书刊互借和复印业务。

  第17条 为便利读者查询电子资源,本馆提供计算机、网络设备及各种电子数据库查询;计算机每次限用1小时,必要时得延长1小时。读者自备笔记本计算机,限在指定区域内使用。

  第18条 为防范网络安全不当行为,本馆已装有公安部门制定的网络监控与管理系统。读者使用计算机不得有下列行为:

  (1)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;

  (2)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;

  (3)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;

  (4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;

  (5)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;

  (6)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,教唆犯罪;

  (7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;

  (8)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;

  (9)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。

  第19条 读者如违反本规则规定,经本馆人员规劝不听者,本馆视情节轻重,请其离馆并暂停其借阅资格。情节重大者,依法报请公安部门处理。

  第20条 本服务规则为全馆性总则,适用于本馆所开设的各借阅服务窗口,包括各分馆以及汽车图书馆。以上未列出之各室具体服务规则另予规定。